作者: 来源:2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 时间:2024-03-05 阅读次数:次
近年来,不尊重甚至侵犯编剧署名权的情况屡有发生,比如影视作品在宣发时往往只注重突出导演和演员,很少提及编剧,在制作海报、预告片等宣传物料时经常不写或者将编剧的名字写在很不明显的位置。影视作品正式上映、播出时,将导演、主要演员写在醒目位置,而淡化编剧,甚至剥夺编剧的署名权。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对这个现象多有观察和思考的全国政协委员、作家、编剧蒋胜男带来了一份关于加强编剧署名权保护的提案。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署名权是编剧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而剧本作为一剧之本,是影视剧创作的灵魂与根基,作为剧本的创作者,编剧理应受到尊重。
谈到编剧署名权遭遇的现状,蒋胜男在提案中提到,“究其原因,是从制片方到发行方等都缺乏对编剧的基本尊重与重视,版权意识不强,违法成本过低,相关主管部门在这方面也缺乏必要引导与监管。这种现状不仅损害了编剧个人权益,也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尊重和保护原创是知识产权高举的旗帜。万物得其本而生,编剧是剧本的原创者,《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将编剧的署名权排在导演、摄影、作曲、作词的前边,这是由创作规律所决定的。制片人要购买文学小说或剧本版权,用剧本在国家电影局备案立项才能拍摄电影,编剧的授权书是电影拍摄权的出生证。文学原创和剧本是影视之母,但现在,所有网站平台及媒介宣传电影电视剧,基本不宣传编剧,重导演,崇明星,踢开编剧,去编剧化已成恶习,媒体推介电影都认为是导演个人作品,甚至过去署名编剧的电影海报也统统删除编剧。”
在提案中,蒋胜男提到几点有助于加强对编剧署名权保护的具体建议: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当前我国法律仅规定了作者享有署名权,但对如何合理署名则没有具体规定,这导致实践中对于署名方式不当是否构成对署名权的侵犯没有定论,建议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对于作者的署名应显著、应足以表明作者身份等具体要求,避免实践中法律适用不明的情况;二是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对影视制作机构、播出平台等的引导和监督,鼓励其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在影视作品发布前对署名问题进行审核,在署名方式和署名排序上做到尊重并保护编剧署名权;三是加大侵权惩处力度。建议主管部门完善监督惩处机制,对于多次故意侵权的公司及权益人采取罚款、警示、禁业等相关措施,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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